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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智库:重建人地关系 保障农民利益
2016-06-06 06:14:43    来源:黄河新闻网
 

智库话题:山西是煤炭大省,生产原煤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能源保障。然而巨量的煤炭开采造成了大面枳的采空区和沉陷区,数千村庄房屋倒塌、饮水困难和耕地破坏。2004年至2010年,国家在山西启动了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2014年6月,山西省启动新一轮采煤沉陷区治理,力争到2020年完成65.5万居民搬迁,110多万居民所居危房得到维修加固。

农民搬迁是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其中必然涉及到搬过后新村农民与土地关系的调整和重塑。村庄搬迁后,农民与原村土地的关系发生了哪些变化,出现了哪些矛盾,怎样重建人地关系从而保障农民利益,本期话题由山西大学 中国城乡发展研究院授权山西发展(网络)智库发布,旨在探讨如何重建人地关系,保障农民利益。

一、搬迁前后人地关系的变化与问题

(一)搬迁后农地收益降低

山西省采煤沉陷区多处传统农业区,搬迁前,农民依靠农地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农地利用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种植粮食作物和各种蔬菜瓜果,靠耕地获取基本收入;二是退耕还林还草。众多村庄在搬迁前已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措施来恢复生态环境。林地仍归农民所有,农民享有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为每亩八九十元;三是个体养殖。部分村民以养羊、养牛为生,以家庭为单位,养羊规模一般在七八头左右。养牛羊基本靠山地自然生长的草料,投入少、成本低,收入可以维持生活基本需要。

搬迁后,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虚化,从土地获得的收益降低。一方面,农民有地难种,耕地变荒地。村庄搬迁后,旧村房屋全部拆除、种地无居所,农民经营土地半径变长,返村经营土地需要支出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而且旧村沉陷区生态破坏严重,土地复垦工作仍未展开,土地产出低,收益少。所以,众多村民认为继续经营原村土地“并不值得”,原村耕地变为实质上的荒地;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少,土地再利用困难重重。村庄搬迁后,沉陷区大量土地闲置、抛荒,却很少有种植大户、合作社等承包、租赁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在“18亿亩耕地红线”的前提下,农民的承包地想要转变土地用途面临着土地制度障碍。土地闲置、难利用,无法带给农民任何收益与保障。

(二)搬迁后资源利益减少

采煤沉陷区村庄范围内蕴含丰富的煤炭资源,长期以来村民的生产生活与煤矿企业密切相关,与煤企之间形成一种复杂的伴生关系。首先,农民依托煤炭资源解决自身就业问题。除了部分村民在煤矿上班,为煤矿正式职工外,很多村民从事和煤炭相关的工作,如填埋煤矸石、运输煤炭、当煤矿临时工等;其次,农民以土地为威胁手段,通过上门讨说法、集体抗议、联合威胁等方式,向煤企或政府争取额外收入。在大同市左云县店湾村,由于煤矿对当地的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耕地、房屋受损,村民无法生存,便联合起来集中于运输煤炭的交通要道,向过往车辆强制要钱,以此作为额外收入贴补家用;最后,村民依托煤矿提升福利。煤矿在采煤获取收益的同时,因破坏村庄土地,所以会解决村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如免费为村民供水、供电、发放燃煤。村民除了领取分到的煤炭,同时可以在煤矿拾捡次等煤作为家用。所以,基于煤矿占地,村民从中获取多种直接利益,生活支出成本较低。

搬迁后,之前因煤矿占地获取的各种利益消失或减少,农民只能间接地获取利益。围绕煤炭的就业机会不复存在,村民就业从煤炭相关行业中逐渐剥离;农民与煤矿直接接触机会变小,对煤矿的威胁力减弱,通过冲突威胁的手段从煤矿直接获取利益与收入的几率降低;农民搬入新村后,煤矿对水、电等基础设施的提供责任变小,新村小区成责任主体。此外,农民因煤矿占地获取利益主要通过村委会来完成。村委会一方面就煤矿占地与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与煤矿进行交涉,另一方面利用采煤占地补偿款以村庄公共支出的形式提高村民福利,如发放米面油等。村委会成为农民与煤企两者间的中介。基于目前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监督机制发挥欠缺等,在村民、村委会、煤企三者的博弈中,农民更容易处于不利地位,资源利益难以保障。

(三)搬迁后乡土情感割裂

土地对农民来说不仅是生产资料,而且是附着在土地上的一系列情感网络。搬迁前村庄是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村民之间知根知底,邻里间抬头不见低头见,交往频繁,关系亲厚。农民从频繁的交往。互动中获取理解、关心与温暖。同时,定期举行的庙会对农民来说是件大事。它不仅是农民进行商品交换的市场,更是一方土地传承下来文化习俗的表达场域。乡土的生活方式、邻里关系、民俗活动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承载着农民的生活文化与传统。

搬迁新村社区是开放型的半熟人社会,居住人群构成复杂,给农民一种陌生感。楼房式的居住减少了村民间的相处与交流,村民开始从事不同的职业、接触不一样的人群、接收不同的文化,从封闭到开放,甚至有些无所适从,总感觉自己是“外来人”。他们更怀念故土知根知底的邻里关系、慢节奏的生活方式和家的归属感。同时故土承载着他们的回忆、生活故事与情感寄托。每逢清明、父母忌日,搬迁新村农民都要回原村上坟,缅怀先辈、为死去的人尽孝心。对于七八十岁以上的老人,他们的一生都在故土度过,搬离故土对他们来说在情感上伤害更大。村民们依恋土地,但搬迁到新村、离别故土、旧村难回,距离割裂了村民的乡土情感。

二、关于重建搬迁后人地关系的建议

(一)加快土地利用,增加土地资产性收益

1.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加快采煤沉陷区的土地流转,统一化、集约化经营土地,发展规模农业、现代农业。一方面要培育种植大户,或建立农业专业合作社,鼓励有技术、有资金、有能力的农业人才开发、利用沉陷区土地,给予土地、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积极宣传、鼓励农民将土地经营权流转,使农民认识到土地流转的价值和可以带给自己的利益,提高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通过土地的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农民从中获取土地租金、土地股份分红等。

2.转变用途,引进企业。将土地恢复和产业发展相结合,积极引进企业,变土地为产业发展用地,实现土地的再利用。对沉陷区土地复垦后农用价值不大的,可以适当拓宽增减挂钩政策来实现土地用途转变。如大同市结合沉陷区的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因素引入光伏产业,将村庄搬迁后抛荒、闲置的土地充分利用起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给予农民一定的占地补偿款。对农民来说,土地功能改变,土地不再是耕地保障,而是资产收益的来源。

(二)协调村企关系,保障农民资源利益

第一,重建农民与煤企对话协商机制,改变农民利益获取方式。政府要搭建农民和煤企协商的平台,使农民和煤企能够平等谈判,变农民暴力上访、冲突威胁为和谐对话;建立健全煤炭行业补偿标准,在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基础上设定最低标准,使农民和煤企就补偿对话时有标准可依。

第二,鼓励煤企承担责任,保持农民原有利益水平。搬迁前煤企为农民免费供水、供电、供煤,搬迁后,煤企应该延续服务支出,可将原有实物补偿转化为货币补偿,为新村农民支付一定比例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帮助搬入新村的农民减少一定程度的生活负担。此外,组织农民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提升农民在搬迁新村区域的再就业能力。第三,发挥好村委会的中介作用,保护集体利益不受损。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加强煤炭补偿款项的财务公开,保证农民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深入农民群众,聚合农民利益需求,代表农民利益与煤矿对话,同时做好煤矿企业的传达人,增强农民与煤企的沟通和理解。

(三)加强文化建设,传承乡土文化

采煤沉陷区治理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农民物质需求,更要关注农民情感需求。

一要重建原村记忆。建立旧村记忆展览室,陈列原村村容村貌。风土人情的相关照片、书籍、物品等。村民如有符合主题的相关物品,可申请在展览室陈列。展览室公开对外开放并建立管理制度;设立日期定期组织村民返村,如在清明节期间安排车辆,为返村祭祖的村民提供便利。

二要保护传统文化。通过组织开展农民书画展、农民歌手大赛和农民秧歌会演、民间技艺比拼等文化活动,加强宣传,鼓励农民积极参与,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的同时,保护民间传统技艺与习俗,避免优秀传统文化因搬迁而断层、消失。

报告执笔人:杨素珍

报告主持人:董江爱 教授

报告组织人:马  华 教授

[编辑:杨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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