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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发展(网络)智库:山西农村土地改革跨出重要一步
2015-12-28 07:26:18    来源:黄河新闻网
 

智库话题:12月1日,山西首宗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功上市交易,泽州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复了首宗地块入市,正式向用地单位--科沃商贸有限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

2014年底,根据中央要求和全国人大授权,国土部在全国选取33个县(区)进行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等三项改革试点,其中有15个县(区)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期限为三年,主要目的是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为改革积累经验,提出立法建议。经省委、省政府推荐并取得国土部同意后,泽州县被确定为我省唯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

本次入市地块位于泽州县金村镇金村村, 地块面积为23.5亩,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入市途径为就地入市,入市方式为土地租赁,租赁期限20年,每年租金为11.75万元。首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成功交易,标志着泽州县入市试点工作由“建制度”阶段全面转入“试制度”阶段,对我省农村土地试点改革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本期智库话题,我们就邀请了智库专家、太原理工大学渠桂萍教授对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作用与意义进行的分析探讨。

当前,推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在许多地区开始试点,并在部分地区获得成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对当前集体建设用地“法外隐形流转”现象的一种“法律认可”,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守住1.2亿公顷耕地红线,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对隐形土地流转“法外行为”的法律认可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产生之初曾面临重重困境。1978年以前,我国土地资源配置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和指令计划,实行是行政配置和无偿使用的模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全面禁止流转。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农村土地仍归集体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但是,经济发展的迅猛势头,使得集体建设用地的效益和资产价值不断显现,而流转制度尚不完善,大量集体建设用地便通过“隐形市场”开始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的隐形流转,现实中出现了这种大量“法外行为”,也可视为经济发展驱动力催生的“创新行为”,有力推动了经济发展;但不可否认,由于没有“合法身份”,也造成了许多危害:首先,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土地交易,导致交易价格扭曲,有损于集体土地的收益;其次,由于隐形交易得不到法律保护,易滋生纠纷;在交易中农民无法借助法律维权,村干部出现大量利用权力寻租的行为,成为基层冲突的诱因;再者,由于农村性质划分不明确,导致大量违法用地行为,更重要的是,冲击耕地保护,威胁粮食安全。这些,政府只有将其纳入正常的管理渠道,才能进行监督、管理,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为此,对越来越来的流转行为由“红头文件”以法律认可,势在必行。2008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十八届三中全会,去掉了“逐步”两字,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改革方向和推进路径。

无独有偶,问题倒逼改革在三十多年前业已发生,小岗村的“生死状”到农村家庭闻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就是农民自下而上“拱出来的”,先具有自发性的特征,后逐渐形成气候,慢慢成为改革共识。这种源于实践,后上升为理论,最终以法律形成确定下来,可谓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一种特有的模式。

二、能够确保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

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稀缺性要求资源配置的最大程度合理化,市场则是配置资源的有效“利器”。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以独立个体形式进入到土地一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必须通过国家征收国家后才能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进入交易市场。这种由政府而不是市场这只“隐形的手”来对土地进行优化配置,导致土地分配格局极不合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被限制流转,使农民无法分享改革成果,这种土地权利的不平等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的商品属性决定了其供需都应当由市场进行基础化的配置。因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土地交易市场,实现了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使市场发挥基础性的配置作用。通过市场配置不仅能获得合理收益,而且盘活了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大大缓解土地供给压力,加快城乡发展的进程。

 

三、是国家对农民的反哺与让利

革命年代,中国农民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义革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为革命军队输送了大量的兵源与后勤给养,为中国革命牺牲了数以千万计的子弟,中国的革命成功,离不开广大农民的倾力支持。新中国成立60年来,农民更为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主要表现为: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为工业化提供资本积累和降低成本、为非农产业提供充裕而廉价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

经过三十年改革,国家积累了雄厚的物质资源,具备了向农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条件与能力,已经推出了诸如取消农业税、低保、粮食直补、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等一系列惠民政策。而这些政策只让农民解决了温饱,离致富尚有距离。当前,土地问题就是农民最大的民生问题,涉及到农民最核心的利益。土地使用权流转,本质上就是农民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大调整。一直以来,征收农民土地时,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权都转为国有;二是征收集体土地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偏低,这对农民利益来说是有损的。

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想实现流转必须首先转变所有权性质,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划归国有后,政府对于被征收为国有的集体土地按照原有用途进行补偿,并且补偿标准较低,甚至存在拖欠、贪污、挪用征地补偿费等问题,致使土地并非完全体现其原有价值。集体土地被征收再由政府出让入市后,原有的土地价值会得到巨大增长,但农民只享有极少部分的土地增益,农村集体建设土地所有权发生改变,土地收益也因为流转发生成倍增殖,但失地农民在获得一次性土地补偿后失去对土地的所有权,也缺少将一次性补偿转化为资本的知识和技能,从而导致很多农民因征地返贫。

农民作为土地市场交易主体在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后,将可以直接参与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的经济价值将会得到充分的显现,相应的,农民所获的土地价值也会由征收制的土地补偿价格变为土地市场价格,从而保障农民收益。同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将打破单向流转格局,保留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可以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将集体建设土地进行租赁,入股,这将为保障和得高农民收入注入有效动力。

 

总体而言,提高土地稀缺资源的利用率,保障农民的权益,为深化改革释放活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成大势所趋。今后的问题,主要涉及入市的各项细节,如法律确权、以何种方式入式,收益如何分配以及长期的保障机制等,这就需要在各试点实验中,不断进行探索、研究与总结。借鉴试验建设用地流转经验的基础,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成为目前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工作。

[编辑:杨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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