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留言内容:高考已经临近,本来是学子们抓紧时间复习的关键时间。可每天商家搞活动的声音按点响起,打扰的我们没办法学习。打电话找了好多地方都说不是他们的管辖范围。恳请为我们考生做做主,让有关部门管管朔城区东兴街森友化妆品吧,给我们考生还一片安静的学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