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5月15日是第六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联合有关行政部门,在当天举办宣传活动,展板上醒目的标语提醒着市民。
“在多发性经济犯罪中,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很广,造成的损失也比较严重,而且隐蔽性也很强。”石家庄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非法集资呈现出高额化、网络化的新特点,市民对于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假托网络信贷金额更高
“非法集资类案件初期往往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出现,公安机关早期无法介入,使得其从开始到案发往往具有较长的潜伏期。”石家庄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石家庄市非法集资案件自2006年开始逐渐活跃,案件从滋生到案发,潜伏期平均为3至6年。2011年后,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紧缩,一些非法集资者的融资活动难以为继,导致此类案件在近一两年集中爆发。
近年来,非法集资这种大多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模式来延续资金链的经济犯罪又“傍上”了网络平台,呈现出高金额化、网络化等新特点,该类案件吸储范围更广、涉及人数更多、集资金额更大。
相关民警介绍,网络非法集资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先注册成立一家商务类公司,并在互联网上设立网贷网站,雇佣人员进行管理、网上公关等工作。之后,犯罪嫌疑人以新型P2P网络借贷、“电子商铺”投资委托经营等名义,发布虚假借款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据悉,山东2014年查办一起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在网上发布虚假借贷信息,全国30个省市1000余人受骗,涉案金额1亿余元,造成损失约3000万元。
石家庄市公安局提醒,网贷没有金融从业资格,犯罪嫌疑人往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网民的资金后用于私人放贷赚取利息差或用于私人经营,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法律对P2P网络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市民一定要克服贪便宜心理,拒绝高息诱惑,谨慎对待网络借贷。
编造虚假项目隐蔽更强
近年来,为了使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更具隐蔽性,一些犯罪嫌疑人盯上了“保障房建设”、“粮食银行”、“环保项目”等新政策、新名词,编造出众多虚假项目。
2013年5月,石家庄市民何某和蒋某经人介绍,与做生意的庄某和赵某相识。庄某声称,内蒙古某地一处金矿由于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被政府责令股改,他们准备收购其部分股权,然后转让出去赚取差价。但是,他们现在还差600万元资金,希望何某、蒋某予以支持,承诺事成之后返还二人1200万元。
何某与蒋某随后分别将400万元、200万元打入庄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然而,直到庄某、赵某被警方抓获,何蒋二人才知道,他们根本没有去收购所谓的金矿,而是拿着巨额款项大肆挥霍。
办案民警表示,先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国家现行的大政策为诱饵,虚构项目欺骗广大群众,让群众相信他们的合法性,是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的惯用伎俩。
据介绍,已查办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他们往往开豪车、住豪宅、穿名牌,甚至邀请地方官员和明星参与其项目宣传,营造出有影响力的假象,让受害者放松警惕,进而相信甚至是佩服他们,从而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相关民警说。
融合传销社会危害更大
2014年4月,石家庄市民钱某的外甥李某以经营广告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钱350余万元,并口头许以20%的利息。随后,钱某将钱汇到李某的银行卡上。结果半年后,李某突然失踪,钱某的本金的高额利息无处可寻。警方通过侦查,将李某抓获,发现其背后是一个非法集资团伙。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石家庄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传销和非法集资逐渐呈现出一种融合性的趋势,有很多传销是以传销形式的非法集资,不法分子采取金字塔式发展下线的方式进行犯罪活动,非法集资是其隐形目的,对社会的危害也成倍增加。
办案民警表示,在有些传销组织内,参与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利用亲情也正成为很多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采用的手段。在河北几起涉及黄金产品的非法集资案中,不法分子将目光投向老年人,免费邀请她老年人游玩、吃饭,还回赠送礼品。赢得老人的信任后,再利用虚假的宣传,许以高额的回报分红,诱骗老年人集资。
相关链接:非法集资常见种类及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假借农民合作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记者周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