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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智库:为何公交车抢夺方向盘事件频发?
2018-12-17 07:57:23    来源:黄河新闻网

智库话题:

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坠入江中。11月1日15时,已找到13名遇难者遗体,身份已全部确认,仍有2人失联。11月2日,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近日,又出现一名扬州男子,他在喝酒以后抢夺公交车上司机的方向盘。而这条公交车在行驶中正前方就有一条河,随后,这名男子被乘客和警方控制。在记者询问他有没有听说过重庆公交车事件的时候,这名男子表示不知道,自己岁数大了,没听过这件事!

前段时间,在江西新余的一辆公交车上,有一个老年乘客,公交车还没到站就要求中途下车。在指责驾驶员大姐的过程中,老人几次试图抢驾驶员的方向盘。驾驶员大姐害怕出现意外,紧急靠边停车熄火,一边给老人耐心解释,一边打了报警电话。看到驾驶员大姐报警,这个老人更激动了,再一次伸手去抢方向盘,还指着大姐痛骂。

智库专家:

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梁剑杰

山西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丽香

重庆公交车事故主要源于当事人对规则的漠视与对法律的无知、犯罪成本低、守法意识不强等原因

——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梁剑杰

首先,从规则角度来思考:这个事情的主要责任是女乘客。她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我认为她应该不止一次坐过站了,之前肯定有过坐过站要求下车被允许的经历。因为之前有过成功的案例,而人们都习惯把对自己有利的案例当成惯例,在这之后一旦遇到跟她认为的惯例不同的处理方式,她想的不是那次是例外,这个是常态;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如果每个人都在想如何践踏规则,获得利益,那么像公交车坠江这种事情就还会不断地发生。

其次,两位当事人对法律的无知、自身素质低导致这场事故发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该起事件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打斗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该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本案中涉嫌犯罪的乘客、司机已死亡,导致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只要他们还有可供执行的遗产,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就不能免除,且二人的民事责任由他们的继承人在他们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公交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犯罪成本较低也是重要原因: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都为此类行为做了规定。但实践中,并不是每次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都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公交车上乘客与司机纠纷层出不穷,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也屡见不鲜,直至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才引起轩然大波,让人扼腕痛惜。

亚里士多德说:“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不能实现法治”。因此作为立法者,在悲剧频频发生的时候,或许应该考虑将道德底线降低为法律底线,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和评价作用,将道德意识、责任意识贫瘠之人收入规则的红线之内;作为司法者,手握司法裁判的正义之剑,在社会法益受到迫害的时候,或许更要全面理解贯彻法律精神,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维护法治的公信力;作为执法者,在社会公众安全屡遭威胁的时候,或许更应该严格执法,给破坏规则之人一顶紧箍咒,让违规者时刻保持警醒,从而从源头上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对于司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与骚扰其的乘客互殴,则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山西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丽香

近期互联网频频曝光的公交车乘客与司机起争执的事件,有的事件,司机与同车乘客配合处置得当,公共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维护;有的事件,司机违规处置、同车乘客漠不关心,造成非常惨痛的后果。

对于乘客在高速行驶的公交车上动手打司机、或抢夺方向盘等行为,应当按照《刑法》114条、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使乘客的以上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触及刑法,也可以适用《治安处罚法》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

对于司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与骚扰其的乘客互殴,则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此时的司机不是普通的人,他负有保障公交车上众多乘客的安全的责任,不可以置众多无辜乘客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而去莽撞行为。在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中,司机的责任更大。

一是公交公司对司机的维权教育和宣传力度不够,好多司机对其身后的法律支持并不清楚,或者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或者选择自卫对打来维权,因此,部分刁蛮乘客逍遥法外,不能得到应有处罚;二是法律宣传力度不够,普通的公众可能并不知道骚扰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是在危害公共安全,刁蛮乘客不知道公交车司机的工作区域是“高压电”区域,不可触碰,一当触碰就触及刑法,就可能被刑法处置,因此,刁蛮乘客层出不穷。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普法力度,法律就是告诉人们何者可为,何者应为,何者禁为,告诉人们的可能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其决策过程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其行为。

就本期话题而言,司机应当知道其面对刁蛮乘客的辱骂殴打行为,应当果断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一车的乘客,并立刻报警,报警是司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刁蛮乘客即使有再大的委屈,也得克制着,不能为其自认为的一已私利而触犯危害公共安全这一“高压线”,如果触犯,法律后果是什么,其应当知道,因而去克制其行为;而公交车上的其他乘客,面对刁蛮乘客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均有义务站出来制止,维护公共交通的安全,就是维护自身的安全。

在民事赔偿上,对于无辜乘客在公交车上遭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无辜乘客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损失,因为,乘客购票上车,与公交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当安全正点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公交公司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再向那位挑起事端造成他人损失的那个过错乘客追偿。

 

 

 

[编辑:杨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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