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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智库:校园不是“丛林” 不应出现“弱肉强食”
2016-12-19 06:51:22    来源:黄河新闻网

智库话题:

近日,一篇由北京中关村二小学生的母亲讲述其子在学校遭遇“欺凌”事件的文章刷爆网络,校园霸凌现象受到关注。尽管中关村二小事件被校方认定为“偶发事件”,但校园霸凌,欺凌等不合理的现象已成为在学校这个“微缩丛林”里蔓延的畸形法则。

校园霸凌是指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在美国2015年全境通过的反霸凌法中,除打人、吐口水、故意推搡、拍裸照等行为被定性为霸凌外,精神上的贬低也被纳入霸凌。如言语辱骂他人、在公共场合故意嘲笑他人,甚至口头威胁也算作霸凌行为。而在中国,校园霸凌行为的边界并不明确,旁观者、老师、甚至家长往往将欺凌和侮辱行为认为是学生间的玩笑和打闹,不予重视。

2015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针对10个省市的5864名中小学生调查显示,有32.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在校时会“偶尔被欺负”,另有6.1%的受访者表示,在校“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 而随着网络的普及,校园霸凌现象正在愈演愈烈。2014年至2015年,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共43起,其中,2015年3月以来就有26起。大部分欺凌者上传殴打被欺凌者的视频到网络散播,目的是“炫耀”并对被欺凌者造成二次伤害。

智库专家:

语文报社主编 李爱东

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梁剑杰

智库建议:

一是,治理校园霸凌现象,要发挥立法先行的作用。国家层面出台保障学生权益、惩治校园暴力的“校园安全保障法”“反欺凌法”等专门法律势在必行,要修改完善我们当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部分条款,治乱用重典,只有让施暴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才能让校园成为孩子们的天堂。

二是,学校要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疏导。在校的各位老师尤其是班主任对待孩子们的举报和倾诉不能区别对待。老师作为第一责任人不能抓大放小。在注重学业的基础上要更加重视孩子们的心里变化。学校对于教师的考核也要把班级里霸陵事件的发生添加进去。

三是,要强化校规校纪。对于欺凌者要给予严厉的处罚,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于严重的事情,学校要及时报案。同时,学校要完善校园内部的监控摄像头,要做到及时监看,减少监管盲区。

四是,家长也要及时关注孩子的变化。当孩子出现少言寡语、情绪低落、不愿去学校等征兆时要及时耐心的询问和疏导。发现苗头后及时与学校、老师沟通,“以暴制暴”的思维不可取。

借鉴国外相关成功经验,参取预防与干预相结合的办法,尽量降低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减少校园暴力发生后给孩子留下的伤害

——语文报社主编 李爱东

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中央综治办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由于在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制度措施、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工作合力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少数地方学生之间欺凌和暴力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政策出台不到40天,中关村二小的校园欺凌事件就刷爆网络。我们相信这不是唯一的案例,或许还有更多更严重的事件没有被曝光出来。我们暂不去追究“中关村二小”事件孰是孰非,只是从旁观者的角度分析产生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原因是什么,以及我们的对策有哪些?

欺凌案件很多,大体反观外部共性,欺凌者所处的学校环境往往对学生约束太多,让学生感到压抑,缺乏校园暴力的预防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处理教育制度。甚至还会有师生关系紧张,敌对感强烈的情况,教师常采用批评、斥责、变相体罚等教育方式。而受欺凌者所处的学校环境往往缺乏有序、和谐的氛围,学校重堵轻疏,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一般采取简单惩罚甚至劝退的办法,不能根据学生特点及时引导,提前预防;老师层面上对同学之间的矛盾不能及时处理,甚至乎还有有失公允的行为。而这两者结合在一起,便是整个学校大环境对孩子缺乏共情性与自我保护的教育,学习氛围好不代表这方面的工作没有漏洞。

同样涉及校园欺凌的青少年,其家庭环境可能存在教养方式偏差、家长情绪控制能力差、家庭不和谐等因素。比如,家长对孩子常常抱有过高的期望,管教过于严厉,对孩子持拒绝、否认的态度,或是过分卷入孩子的生活,过度保护、溺爱甚至约束孩子,这都对孩子的后天性格养成很受影响,也容易使孩子成为欺凌者/被欺凌者。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如下:

一、借鉴国外相关成功经验,参取预防与干预相结合的办法,尽量降低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减少校园暴力发生后给孩子留下的伤害。具体而言:

1、开设相关课程,提前进行教育干预。

在澳大利亚,学校教育很有针对性,校内开设“公民教育”“法制教育”“人类社会与环境”课程,具体教学内容包括“创造和平环境”“与同伴平等相处”“我的权利与别人的权利”“解决冲突”。其宗旨是反对歧视与欺凌,要求同学之间平等相待,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冲突。

2、建立心理干预机制,有效处理校园冲突。

日本曾是校园欺凌的高发区。2011年,日本滋贺县大津市的校园欺凌事件,推动了校园欺凌的立法和心理援助制度的建立。针对校园欺凌中的“心理攻击”,日本学校为学生设立的心理咨询室,聘请律师、心理医生、退休警察和大学教授坐诊,来倾听学生们的烦恼。按照教育部要求,每个中小学都要成立心理咨询室,但事实上由于教育不均衡和专业水平受限,往往很难落实。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在一些办法,导入志愿者制度,充分发挥社群和家长的优势,一起为学生心理辅导就行服务。

3.进行爱和善的教育,通过社会实践,净化心灵,达到言行友善的目标,从而从根本上杜绝校园暴力的产生。

“善良教育”是德国儿童接受人生启蒙的第一课。幼儿园和小学一开始就对孩子进行“善良教育”。从爱护小动物开始,通常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环。这种以亲自动手喂养小动物为载体的“善良教育”,已经成为德国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孩子进行“善良教育”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同情和帮助弱小者。对于身边需要帮助的人,都要尽力帮助,培养他们做人的基本公德。

二、在教育干预的基础上,学校应建立一个针对孩子被欺凌的应对方案,包含对欺凌程度的分级评估、详细预警通报规定,和具体的处理流程。一旦遭受到欺凌,孩子和家长就应向校方报告,启动处理方案,对被欺负的孩子进行保护。出现了校园欺凌,老师和学校不能嫌麻烦、图省事,而是要迎面而上,去解决孩子们之间的问题,不能忽视。同时调查与应对机制需要完善,教育同时需要温度。因为“让一些孩子得到共情,让一些孩子得到支持,这是作为成年人教育者应尽的责任。”

三、家庭教育要宽严适度,家长要以身作则,与人为善,科学处理孩子的情绪。

人的教育是一项系统的教育工程,这里包含着家庭教育、社会教育、集体教育,三者相互关联且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这项教育工程离开哪一项都不可能,但在这项系统工程之中,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

国家层面出台保障学生权益、惩治校园暴力的“校园安全保障法”“反欺凌法”等专门法律势在必行

——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梁剑杰

根据今年4月国务院《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校园欺凌”即“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那么校园暴力,为什么屡禁不止?笔者认为,孩子身心发育不完全,导致情绪容易不稳定;而父母的暴力对待、家庭与社会大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也会引发孩子对暴力的效仿和崇拜。报道校园暴力事件时,如果过分渲染细节,也会引发“观察学习”效应,使案例成为“教材”。因此,要杜绝校园暴力需要从多个途径解决,本文仅从法律层面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

一、在宣传教育时不应渲染细节,注意隐私保护。

与过去相比,发生在网络时代的校园暴力事件有着更易传播、更易扩散的新特点。当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候,一起发生在校园角落里的暴力事件,很有可能在当天就会广为人知,由此带来的传播效果,可能使施暴者对自己的恶行引以为傲、高调叫嚣;引发未成年人的效仿,这是消极的效果;此外,也可能泄露孩子的隐私、揭开孩子的伤疤、使他们受到二次伤害。

网络的双刃剑效应,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有一些视频材料没有经过后期处理,直接把暴力现场展示在屏幕上,甚至过度渲染细节,这些都是应该禁止的。

二、根据今年11月教育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

目前关键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长要真正重视落实,形成良好、密切的联系与互动。要让学生和家长都意识到社会对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零容忍”。另外,如果学生被欺负,家长到学校讨说法,需要如何妥善处理、采用何种应急机制、如何及时回应等都应在各校日常管理中进一步细化,甚至可以开发有效预防及处理校园欺凌问题操作手册。

此外,学校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学校把发生在校内以及周边地区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暴力事件的因素都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配合学校进行宣传、教育。对于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一定要及时依法给以惩处。

三、杜绝校园暴力,应适当调整惩戒力度和方式,并做到惩教并举。

我国目前对校园暴力事件尚无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校园暴力事件一般都是民事赔偿了事,少数可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是通常都不按犯罪处理。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惩罚,导致当前校园暴力事件屡禁不止。因此,国家层面出台保障学生权益、惩治校园暴力的“校园安全保障法”“反欺凌法”等专门法律势在必行。其目的在于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后,无论是学校、公安机关还是司法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开除学籍、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处罚方式,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校园暴力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校园暴力的损害后果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规定,10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10岁以上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有过错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上述人身损害是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造成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后,未及时告诉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学校有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学校出现上述情况,则可以据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属于学校的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杨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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