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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智库:解读“营改增”下山西发展红利
2016-05-03 07:07:45    来源:黄河新闻网
 

智库话题:2016年1月,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决定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取得积极成效,2016年要全面推开,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增值税分享比例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要做合理适度调整,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并加大部分税目进项税抵扣力度,将带来大规模减税。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运行3个月来,山西“营改增”减税效果尤为明显。据山西省国税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山西全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有2.3万户,从减税效果看,涉及试点服务的应纳增值税税款累计为3.2亿元人民币,17.8%一般纳税人实现减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100%实现减税,减税3800万元。

如何利用“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构性减税;如何享受出口服务零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如何应对增值税下的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的挑战。本期网络智库邀请山西省国税局副局长王宏晋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财税学院教授张炳君太原市政协委员武永清来共同解读“营改增”下山西的发展红利。

李克强总理已经承诺,要确保营改增的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山西省国税局副局长 王宏晋

“营改增”简单来讲,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我国税收体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对于货物和服务的行业进行税收管理的税种,在税收工作实践中,一部分行业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行业缴纳营业税,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就是要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行业全部改为缴纳增值税,从而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各行业税收管理的全覆盖。

营改增首先是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打一个简单的比方,假如我是一个纳税人,我经销的一种商品购进时价格是100元,这个价格是含税的,我卖出120元,缴税时,我先需要把我原先购进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抵扣掉,我实际承担的只是20元增加值所需要缴纳的税款,所以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营业税则不同,它在征收时不管是否已经缴税,只是简单按照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税款,这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李克强总理已经承诺,要确保营改增的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次营改增的减税大致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由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将直接为这次纳入营改增改革试点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带来减税。

二是由于这次营改增后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还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都可抵扣。可以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更广,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

三是在增值税的管理中有一项政策是出口退税,这次纳入试点的企业实行增值税管理之后,企业出口产品符合出口退税政策的,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这对企业来讲也是实实在在的减税。

第三是统一了税制,营造了更加公平和中性的税收环境。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有利于市场主体在一个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中竞争和发展。

到“十三五”末,我国会拥有一个更加清晰的、合理的分税制财税制体制。地方征收的税基本能够满足地方的财政支出,减少中央财政转移。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财税学院教授 张炳君    

在“营改增”全面推行的过程中,有人会担心“营改增”之后地方财政收入是否会减少。从国家角度来说,这次“营改增”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行动。据测算,2016年全年减税将超过5000亿元,而国家也出台多项举措确保这5000亿元能确实惠及企业,给经济添动力。目前财政部正在研究增值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过渡办法,总体原则是要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如果说,通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地方收入出现减少的现象,为了弥补地方的税收收入的不足,将来也许会新增一两种税种来增加地方的税收收入,比如可能会出现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等。

而对于企业来说,应该注意两点。

第一,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地税局缴纳,当实行营改增之后,应该去国税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而言比较复杂,纳税人对增值税的相关知识是否了解,这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对于纳税人来说,要积极参加国税局组织的相关培训,增加对增值税有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纳税所须流程,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以往在营业税纳税时也有发票,但属于普通发票,而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之后,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依法使用,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填开,它比人民币的价值还高。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销项税额是企业确认销售收入时产生的应交纳增值税)减去进项税(进项税额是由于企业购进应税项目用的材料、生产型固定资产而形成的可以抵扣销项税的增值税),增值税缴纳之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扣除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如果纳税人在纳税之前通过不正当途径非法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多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偷税漏税,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明确规定,对于违规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受到相关制裁,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当营业税纳税人从5月1日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以后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制意识。

此次营改增全面实施,实行行业范围和抵扣范围“双扩”,中央是把结构性减税措施落到实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完善增值税抵扣链、公平税负,让广大企业受惠,让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加合理。如今,中央强调“稳增长、调结构”,而“营改增”对其也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调结构”主要是产业结构由粗放型转化为集约型,加快高新科技企业的发展,提升产业结构。“稳增长”主要体现在让利于民、让利于企业,减轻税负企业才会积累更多资金,才能扩大再生产,创造更多的财富。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真正落地,到“十三五”末,我国会拥有一个更加清晰的、合理的分税制财税制体制。也就是说,中央征收中央的税,地方征收地方的税,地方征收的税基本能够满足地方的财政支出,减少中央财政转移。

   需求侧是政府,供给侧是企业,政府少征税,企业多点利润,可以为目前推进的供给侧改革注入活力。

——太原市政协委员、太原日报经济部主任 武永清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也就是说,原来企业缴纳税收按营业额为基准,按一定比例征税;改为增值税后,不再按营业额多少,而是按增值数量来征税。按照目前的征收税率计算,增值税税率几个档次均比营业税税率有所降低。实行增值税,可以说是全国性、全行业的大减税。1012年我国在交通运输和服务业领域实施营改增后,已累计为企业降低税负6000亿元。全范围、全行业实施增值税改革,降低幅度必然会更大。这对企业,对实体经济,都是个重大利好。对在泥潭中艰难挣扎的实体企业来说,可谓“雪中送炭”。

专家们一致认为,应对当前实体经济的困局,降低税负是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营改增”降低的企业税负,可以转化为企业利润,为企业转型升级积蓄力量,可以为企业创新赢来难得的研发资金,可以全面激活企业的创造力。降低的税负,可以转化为职工的收入,转化为社会总需求,提高社会总消费能力,形成良性正反馈,激活社会经济活力。更为关键的是,今年上上下下都在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求侧是政府,供给侧是企业,政府少征税,企业多点利润,可以为目前推进的供给侧改革注入活力。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以往由政府(需求侧)投资主导的发展方式,建立企业(供给侧)主导的增长方式,真正实现“十八大”提出的让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目标。如此,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指日可待,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并非完全不可能。

“营改增”带来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营改增”实施后,地方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将会消失,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成。这就要合理解决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分成比例,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多年来,地方政府抱怨税收分成少,要办的事太多,事权财权不匹配,地方政府债务越来越重。如果能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同步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央地财政关系,许多经济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智库建议:

一是,建议山西省税务部门要做好营改增的政策宣传辅导。及时组织全省税务干部学习,准确把握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政策要点。全面开展对我省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真正了解什么是营改增,如何尽快适应税制转换。还有就是在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上,采取最简程序,承接好原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达到减税目标和平稳过渡。

二是,建议山西省税务部门及其他执法机构加强执法力度。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是,呼吁涉及此次调整的山西省企业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及时开展企业内部会计培训,优化财务管理。要与税务部门及时进行接洽,保证企业平稳运营。

四是,加速完善分税制改革。目前地方政府承担了主要的民生方面的支出,随着营改增的落地,势必会对地方财政造城一定的影响。要合理确定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成,确保地方政府民生兜底支出不受影响。加速分税制改革,同步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央地财政关系,改善目前地方政府越来越重的债务负担。

 

[编辑:杨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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