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修订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按照要求,全省将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分类定量综合监测考评,客观反映县域经济发展状况,旨在引导各地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有效调动各县(市、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在推进“六大发展”中形成各具特色、竞相发展的新格局。
据悉,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范围为山西省96个县(市)和23个市辖区。96个县(市)按区位特点、资源禀赋、发展取向、发展基础等分为三类:A类县(市)22个,为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煤炭大县(市)(近3年煤炭产量〔在地统计〕平均在400万吨以上);B类县(市)38个,为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无煤县(市)或煤炭产量较小的县(市);C类县36个,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范围内的县。域分类每3年调整一次。具体的考核办法修订内容为:
A、B类县(市)和市辖区指标体系修订内容
1.规范指标名称。根据国家统计局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方法制度,将“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规范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2.在指标体系的经济发展部分增加“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指标,指标权重赋予3分。
3.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指标权重。将“固定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指标权重分别由2分提高到4分。
4.加大A、B类县(市)考评体系中“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指标权重。将“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指标权重由4分提高到5分。“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指标权重由2分提高到3分。
5.加大市辖区考评体系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指标权重。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指标权重由5分提高到6分。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指标权重由4分提高到5分。
6.进一步降低“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指标权重。将“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的指标权重分别调减1分,由原来的3分调整为2分。
7.进一步降低“公共财政收入”“人均公共财政收入”和“公共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指标权重。将“公共财政收入”“人均公共财政收入”和“公共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指标权重分别调减2分,由原来的3分调整为1分。(张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