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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如此多家庭落入“高回报、零风险”陷阱,你家还好吗?
编辑:杨丽鹏     2015-05-25 07:53:05       来源:中华网山西
  
 

近来一个阶段,山西省全面开展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这是山西省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全省经济、金融及社会稳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重点在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投融资中介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网络借贷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投资公司、典当行等领域,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非法集资的山西版:隐蔽性高、欺骗性强

投资担保公司以高回报、零风险的名义向群众发放宣传单,许诺高额利息到期还本,非法吸收存款5000余万元,民警辗转四省市,抓获犯罪嫌疑人主犯……

近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成功侦破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及受害群众50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其中尖草坪区受害群众165人,涉案金额1438万元。

以高回报、零风险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今年1月份以来,太原公安尖草坪分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山西恒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逃匿。

尖草坪分局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对此展开核查,并于1月17日对举报涉及的山西恒汇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尖草坪分公司立案展开侦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山西恒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公司设在小店区,在迎泽区和尖草坪区分别设有分公司。鉴于此案案情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尖草坪分局成立专案组,一边展开侦破,一边展开追赃,以最大限度为群众挽回损失。

经查,从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年底,山西恒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尖草坪分公司以高回报、零风险的名义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吸收存款,允诺投资3个月、6个月或一年,分别给予1.2%至1.5%不等的高额利息,并承诺到期还本。该案涉及受害群众50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其中尖草坪区受害群众165人,涉案金额1438万元。

此类非法集资活动隐蔽性高别 一不小心掉入陷阱

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此类非法集资活动隐蔽性高、欺骗性强,部分投资担保类公司,表面上从事信息咨询中介业务,暗地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为制造有实力的假象,往往不惜重金租赁豪华办公场所,印制精美的宣传彩页,上面编造几个一夜暴富的故事,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骗取公众资金。

“近年来,部分投资理财、咨询、管理类公司及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频发,已经成为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该负责人介绍,此类机构属于普通中介服务类企业,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项目投资、管理和信息咨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有部分机构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直接吸收型,主要采取虚构投资项目的方式,以为项目、企业融资为名,承诺高额回报,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二是融资中介型,以为项目借款提供担保为名,承诺风险兜底,采取公开宣传方式,以借贷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名义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三是代客理财型,以代客理财为名义,编制所谓“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并公开向社会发售进行集资。

该负责人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不法分子的目的是骗取投资人的本金,一个企业或项目如果拥有超高的利润率,还保证无风险或低风险,与常理不符。“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

非法集资的升级版:四招手段成功“洗脑”

《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得知,名为“华玉黄金”的项目实际是涉黄金贸易特大非法集资,目前涉案额逾10亿元,受害人群超过1000人。沈阳警方已立案侦查,但至今尚未有实质性进展。这起案件暴露了当前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新特征,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值得警惕。

高息陷阱:100万年赚12万

“全家集资40多万元去买华玉的1100克黄金,当我们按照规定7天以后去取黄金和利息时,被告知黄金及利息全没了。可是大连、北京、通辽的华玉居然还正常营业!”一位投资者说。

“华玉黄金”到底是个什么样的项目?记者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注意到华玉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是赵锦星,登记经营范围为黄金制品、珠宝首饰销售及收购、商务信息咨询。其网站称,“客户可以当日市价购买华玉黄金并享受定期性相应折扣;可按购货凭证的回购期限、根据协议条款,由华玉公司原价回购黄金,收益稳定”。

2014年10月,沈阳出现投资担保公司跑路潮,引发投资人的担忧,要求华玉公司提前返回本金和利息。今年1月5日,华玉公司总经理李淑敏告诉投资人,账面上已经没钱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了。

2015年1月19日,李淑敏召开投资人大会,参会者1000余人,但她并没有给出实质性的解决办法。投资人认为华玉公司一拖再拖,准备跑路的可能性大,决定报案。当晚,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接到报警后,连夜成立专案组。经查,该公司以“黄金理财”“黄金回购”等方式,将“高额投资收益”作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随后,警方对该案立案侦查,相关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投资者李华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讲述了他的受骗经历。去年7月,他获悉在华玉公司做黄金理财可以赚钱,8月25日来到该公司,一位业务员接待了他,向其介绍公司是专业做黄金理财投资的公司,在新加坡黄金交易中心有专门的席位,聘请国际知名的黄金理财师,可以在期货黄金的涨与跌中获得巨大收益。该业务员表示:“如果有客户参与黄金理财,公司可以签合同保证客户每个月的固定收益,买黄金拿利息,100万一年可挣12万。”

李华当天通过现金交款的方式,投资100万元,购买了期限为六个月的黄金,购买价高于市价,签订了购货合同以及委托华玉公司代为保管并理财的合同。两个合同约定按照购款额的3.5%作为每个月的利润收益。每月23至25日间,在连续领取了五个月的收益后,今年1月19日,李华发现公司已不正常营业,咨询后得知,公司十多天没有正常支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本金了,遂意识到受骗。

营销有术:四招手段成功“洗脑”

在采访中,很多投资者不敢相信“华玉黄金”崩盘的消息,“装修这么豪华,这么正规的公司,怎么说黄就能黄呢?”“华玉黄金”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主要采用了四招营销模式,对投资者进行“洗脑”。

第一招,装修豪华营造“实力”。华玉公司与从沈阳市陆续失联的投资公司相似,都是选址靠近繁华街路,一般临近银行、证券公司。“华玉黄金”选址在沈阳最繁华的中街商圈,周围银行、证券公司、黄金交易市场比比皆是。

为了彰显实力,“华玉黄金”在装修方面下了大功夫。三层楼的面积,装修豪华,水晶灯、真皮沙发、实木家具。

第二招,只说回报不提风险。二分利、三分五、额外再增加一分五,只要你走进“华玉公司”的大门,高息的诱惑就会一直跟随着投资者。

该公司一位匿名接受采访的投资顾问回忆,老板在培训员工时,再三叮嘱,一定要不停地灌输“能获得高回报”这个概念,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想尽各种办法淡化与之相关的高风险,如果有客户问及风险,或者轻描淡写,或者信誓旦旦。几个回合下来,多数老年人就会被成功“洗脑”,再加上近几年公司成功返利的事实,投资者一定会相信的。

第三招,主动带客户出国考察。记者采访发现,一些投资数额较大的投资者,基本上都被“华玉黄金”领出国进行考察。

“华玉黄金”的老板会主动带着一些投资者出国到马来西亚的矿山考察。一路吃喝游玩,全程免单。还没等到目的地,投资者已经感觉在感情上亏欠了老板,所以到了所谓的矿山也只是蜻蜓点水草草了事。

第四招,崩盘前“吐血”促销。华玉公司在2014年12月份时,开始“吐血”促销。不仅不给到期的投资者返钱,还圈拢这些投资者继续将钱或者黄金押回来;不仅额外增加回报,还赠送一部IPHONE6手机和往返香港的飞机票以及全程的酒店费用。

诈骗之道:以响应国家发展政策为名

中国法学会会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长江认为,类似“华玉黄金”事件,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大多以响应国家各项发展政策为名,实施违法犯罪之实,给受害人依附于政府宏观政策的信赖感。一旦案发造成损失,会给政府公信力造成一定影响。

记者近日来到华玉公司,看到一楼大厅站满了人,有投资者代表组织投资人进行登记,二楼大门紧锁,三楼几位投资者代表在准备材料,准备交给政府职能部门。一名投资者代表介绍,已经有超过1000人登记,登记金额7亿多元,预计整个涉案额超10亿元。

“华玉黄金”事件的投资者分两种。一种是家境殷实的“投资型”,一种是生活窘迫的“救命型”。投资人介绍,“华玉黄金”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投资人买走黄金,公司返利给投资人。例如,以高于市价的价格购买黄金,投资人拿着“真金白银”回家。然后公司“原价回购”并如期返利给投资人,利息约2%。还有一种返利更高的模式“黄金托管”,投资者手里没有黄金,公司托管,利息再加1.5个百分点。

孙长江表示,类似华玉公司这样的集资诈骗暴露出各种新特征,危害巨大。“这一案件涉案值巨大,受害人众多,就是靠被集资者的不断参与来维持,因为其运作手段是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本息,所以终有一天会导致资金链断裂,融资活动全面崩盘。”他说,非法集资者多卷款而逃,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最近几个月,沈阳市内多家投资担保类公司发生失联停业、老板跑路潮,引起群众恐慌。大多案件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受害人诉求难以得到满意答复,与华玉“黄金事件”有类似特征。

辽宁省委党校教授周维强建议,应建立预警机制,构建信息共享机制。由政府牵头,建立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网络,增强信息采集能力,畅通信息传输渠道,协调配合,提高预防监督的能力,避免或减少打击上的滞后。

同时,整合各相关部门,联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案件的办理涉及工商、金融、宣传、信访、纪委、监察等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不是公安机关一家所能包办的。”孙长江说,在处置一些较大案件时,应由政府牵头成立案件领导小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把打击非法集资上升为政府行为,避免司法机关单打独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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